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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厦门瑞维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机务段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67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原告厦门瑞维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技术服务楼10F-5。 法定代表人邓建刚,董事长。 被告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机务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瑞维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机务段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瑞维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