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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等与福建同方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188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科技产业园区(南区)W1-B栋4楼。 法定代表人徐少春,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154号中山大厦A座28。 负责人马兴旺,总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伙忠,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炳军,住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南四道W1-B4,系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同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华林路邮政大楼12层。 法定代表人邓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茂福,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 上诉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被上诉人福建同方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将已收取的人民币64125元“合作费”返还给上诉人;一审法院直接推定被上诉人的诉讼主张成立属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即由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人民币64125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诉讼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签订日起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福建同方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77861元。被上诉人福建同方科技有限公司指定将该款直接汇入福州聚天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帐户(开户行:福州交行华林支行,帐号:351008040018000680651,名称:福州聚天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如果上诉人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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