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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宁德市本标现代中医药研究所与福建省泉州海峡制药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437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5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德市本标现代中医药研究所,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署前路14号203室。 负责人许本标,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平、陈昱,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泉州海峡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志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荣,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建融,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路埕9号商业局宿舍,系福建省泉州海峡制药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宁德市本标现代中医药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标研究所)因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泉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本标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王平、陈昱,被上诉人福建省泉州海峡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制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荣、何建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本标研究所系由宁德市民政局批准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开办资金1万元,业务范围为通过临床、进一步验证有关处方的有效性。被告海峡制药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经营范围为生产保健饮料、中、西药制剂等。2004年4月28日,原告本标研究所(合同乙方)与被告海峡制药公司(合同甲方)签订一份《联合开发新药“许氏烫伤灵”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开发“许氏烫伤灵”。协议主要条款如下:甲方注入资金,从申报文件至取得生产许可证,该产品的原料购进、生产费用、销售费用等均由甲方负担;乙方以技术股投入,并保证该产品质量及疗效的绝对可行性,若因技术问题,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所得利润甲方占75%,乙方占25%;乙方派代表常驻甲方所在地,紧密配合甲方开展各项工作,甲方付给乙方代表每月工资1500元;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至不生产该药时为止,双方代表子女均有权继承各自的股份;等等。2004年7月20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甲方掌握处方后,甲乙双方均不允许转移到其它单位生产,若需转让给外单位生产,必须取得双方一致同意;甲乙双方都应守口如瓶,防止在各种场合,与各类人物的交往中有意或无意露给对方;一旦发生以上两种情况,违约方应付给守约方伍佰万元;乙方应保证此方的可实性,(有消炎抗菌恢复原来皮肤不必植皮、开放性治疗的作用)无此作用,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申报过程所需的费用及其他费用;此补充协议具有同前合作协议同样的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自行毁约,擅自毁约方应赔偿对方500万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本标研究所派其负责人许本标在被告海峡制药公司从事研究工作,至2004年12月离开。期间,被告每月付给许本标工资1500元。被告还依协议约定为许本标报销了差旅费,另还支付了原材料、用品、动物试验、同类烫伤制品药、申请专利、购买照相等款项。2005年3月7日,许本标从被告海峡制药公司领取保证金200元、提留金900元,共计1100元。2005年3月9日,被告海峡公司在一份《协议书》签名并盖章(本标研究所并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该协议书内容:双方签订的二份协议书所涉内容现在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双方协商同意,解除以上二个协议书。原因是制药行业是个高投资的行业,要完成这个项目需要3000万元的资金(买地皮、盖厂房就需2000万元,申报前的资料研究费用需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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