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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彦、佛山市南海区恒丰铝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50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和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罗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周建飞,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国彦(福州台江区星恒铝材店业主),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工业路325-16店。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恒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奇槎工业区桂和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梁洁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国彦、佛山市南海区恒丰铝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99338388.2的铝型材)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遂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