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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必双、福建省南平市长城铝材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11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和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罗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周建飞,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必双,系连江县琯头镇必双铝合金店业主,住连江县琯头镇宝龙苑2号楼底层。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长城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解放路70号B座405室。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允,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戴雨君,福州君诚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专利商标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必双、福建省南平市长城铝材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99338388.2的铝型材)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