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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永安市榕树岛内价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806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9KB
文件简介: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住所地德国赫左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梗斯勒、马丁、蔡次.若根。 委托代理人温长煌、甘琳,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市榕树岛内价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潘岁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光松、张先火,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为与被告永安市榕树岛内价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岛内价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陈翔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迟建文、孙斌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丽容担任记录。原告波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琳、被告岛内价超市的委托代理人杨光松、张先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波马公司诉称,其是一家在德国注册的以生产和销售鞋、衣服以及各种体育用品为主的股份公司,经营的“PUMA”系列品牌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为世界十大运动品牌之一。自1978年起,“ ”、“ ”“ ”及“ ”商标先后在中国注册。经成功的品牌运营,在中国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商标记录。经查,岛内价超市从事了销售假、仿冒波马公司商标的产品的行为,侵权产品上的图案与原告的“ ”商标在整体视觉上构成近似,相关消费者极易将鞋上的图案与原告的“ ”注册商标相混淆,并进一步误认为该款鞋是波马公司的产品或认为其来源与波马公司的“ ”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已构成对“ ”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波马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因涉案侵权产品的价格远低于“ ”商标的商品的价格,严重损害了“ ”商标的品牌价值,造成了负面影响,应在报纸上登文澄清事实,以清除影响。为此,请求:1、判令岛内价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侵犯波马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所有侵犯波马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岛内价超市在《福建日报》上登文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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