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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福州晋安区蓝天量版超市、陈永庄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99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德国赫左根奥拉克(Werzburger Strasse 13,91074,Herzogenaurach,Germany)。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Bock Dleter)、梗斯勒.马丁(Gansler Martin)、蔡次.若根(Zeltz Jochen)。 委托代理人甘琳、温长煌,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晋安区蓝天量贩超市,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435号鼓山商贸中心商住楼1-2楼1-2层。 负责人陈永庄。 被告陈永庄,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福州晋安区蓝天量贩超市投资人。住鼓楼区洪山镇城关村杨桥西路268号。 委托代理人上官翰清、刘晟,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经查:原告诉称,其经营的“PUMA”系列品牌商标已在中国注册,而被告超市销售的“君踏福”拖鞋上却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案,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于是,原告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福州晋安区蓝天量贩超市、陈永庄自愿停止销售(2008)榕公证内经字第56号公证书所指“君踏福”拖鞋的行为,同意于本调解书签订之日即2008年10月29日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人民币9000元,并保证今后不再有任何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表示不得再向被告福州晋安区蓝天量贩超市、陈永庄主张在2008年10月29日之前销售的(2008)榕公证内经字第56号公证书所指“君踏福”品牌拖鞋的任何其他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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