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肖晴、肖乐与杨天波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178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原告肖晴,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展进路192号怡美佳园5座904 原告肖乐,男,汉族,1982年12月5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展进路192号怡美佳园5座904。 委托代理人童建炫,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天波,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莲花路8号,系罗源县城关篮调美发店经营者,经营地址罗源县城关长桥路23号。 委托代理人林晓玲,女,汉族,1976年1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北大路6号103。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诉称:“蓝调”美发店是福州市的知名品牌,2005年9月21日,两原告申请的共有商标“蓝调”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3699507,核定服务项目(第44类):按摩(医疗)、整形外科、头发移植、心理专家、理发店、美容院、牙科、芳香疗法、护理(医务)(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止。原告创立“蓝调”品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被告也是从事美发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在其服务过程中,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店门的正面、入口两侧及沿街灯箱广告宣传文字上突出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字体和颜色的草字头的“蓝调”商标,并虚构事实,在店门上悬挂着“蓝调美发驿站-第07分店”的招牌。被告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公告消除影响,并销毁标有“蓝调”商标的服务招牌、服务工具、服务用品和所有近似的装潢、标识;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调查费、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认识到侵犯原告“蓝调”商标专用权的错误行为,向原告真诚道歉; 2、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蓝调”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标有“蓝调”商标的服务招牌、服务工具、服务用品和所有近似的装潢、标识;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在签订本协议后立即支付25000元,剩余5000元在六个月内(2009年5月20日前)分期付清,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