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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福清市汉唐网络广告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86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史东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增禄,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汉唐网络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融城产塘街14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潘自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汉唐网络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清市汉唐网络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