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铜陵法兰德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与铜陵市伟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伟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912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2006)铜中民三初字第1号 原告铜陵法兰德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兰德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祥平,法兰德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进,法兰德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然亭,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伟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民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南山村付3栋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洪应,伟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铜陵市伟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铜陵市铜官山区南山新村付3栋203号。 案由: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 原告法兰德公司为与被告伟民公司、李伟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兰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进、陶然亭,被告伟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强,被告李伟到庭参加诉讼。 法兰德公司诉称:法兰德公司与伟民公司于2005年5月7日签订国际互联网站建设合同,约定法兰德公司委托伟民公司建设商业网站,在2005年6月30日由伟民公司交付工作成果,然而,伟民公司至今未交付工作成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伟作为伟民公司工作人员,将原告选定用于网站建设的域名http://www.featherland.com.cn、http://www.downquilt.cn、 http://www.bedlinen.cn注册在自己名下,伟民公司则表示归其所有。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伟民公司签订的国际互联网站建设合同,判定两被告将三域名过户至原告名下,归原告所有,并向原告交付域名证书、密码、备案资料及电子证书、相关图片资料,过户费用由被告负担,判定两被告返还原告7500元,赔偿7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伟民公司辩称:伟民公司没有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法兰德公司应提交相关材料和图片,但法兰德公司没有按期提供,致使伟民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交付网站。伟民公司已于2005年5月11日向服务器上传了部分信息,要求驳回伟民公司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法兰德公司支付合同余款。 李伟同意伟民公司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7日,法兰德公司与伟民公司签订《国际互联网网站建设合同书》一份。2005年5月8日,伟民公司经理李伟出具收条收到法兰德公司网站预付款7500元。2005年5月9日,李伟将域名http://www.featherland.com.cn、http://www.downquilt.cn、 http://www.bedlinen.cn注册到自己名下。 2006年6月1日,法兰德公司向伟民公司和李伟出具传真一份,称伟民公司代为设计、制作的网页存在诸多问题,无法验收合格,而且伟民公司在从事委托代理活动中,使用法兰德公司的名称、商标和标志注册域名,且恶意将域名注册在李伟名下。要求伟民公司在7日内将域名转移到法兰德公司名下。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