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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蚌埠丰原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迈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895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原告(反诉被告)蚌埠丰原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汪洪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迈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6号3号楼3层301—305房间。 法定代表人单伟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加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超,该公司员工。 原告,原由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因管辖问题移送本院,本院在审理期间,被告北京迈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合议庭决定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并于2007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蚌埠丰原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辉、张林,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迈劲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加胜、马超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7月17日签订了一份药品原料及批件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转让盐酸奈法唑酮原料及临床批件,原告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情势变迁的因素,此协议经双方协商停止履行,并就双方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达成一致意见,于2004年8月25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终止原协议的履行,被告应返还原告已付费用50%(计21.75万元)。该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应即时履行返还义务,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能履行。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21.75万元及迟延延履行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状: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7月17日签订了《盐酸奈法唑酮原料及片剂临床批件转让协议书》,由被告向原告转让盐酸奈法唑酮原料及片剂临床批件,原告支付相应转让费。2004年8月25日,被告在受原告欺骗的情况下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没有体现公平公正。根据此补充协议双方决定终止执行2002年7月17日签订的协议,原告应当返还被告盐酸奈法唑酮药物临床研究批件(批件号: 2003L00988)及相关技术资料,但是原告—直未将该批件返还,致使该批件超过有效期而失效。被告为获得该批件先后投入各项费用30余万元,且由于原告过错,严重侵害了被告再次转让该批件的权利。为此特提出反诉,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 二、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针对反诉答辩称: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原告欺骗被告的情况,且体现了平等、公平原则。被告没有将临床研究批件给原告,且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从原告起诉到被告反诉,原告从未收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药品批件的通知,被告称原告—直未将该批件返还,致使该批件超过有效期而失效没有依据。被告提供的投入各项费用30余万元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被告从来没有向原告主张过该损失,被告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反诉请求。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于2002年7月17日签订的盐酸奈法唑酮原料及片剂临床批件转让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有技术转让合同存在。 证据二、原、被告于2004年8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21.75万元的是以该协议为依据的。 证据三、两张银行汇款凭证,证明原告共给被告汇款4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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