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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采石矶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306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合民三初字第114号 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莲花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锁炳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波远,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室员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北路352号10幢401户。 委托代理人郭响峰,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采石矶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工业园北庙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抒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俊,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诉称: 2005年5月26日,该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祥和种子酒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局于2006年2月22日授予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种子公司)名为“酒瓶(祥和种子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30084037.9)。2006年2月22日,金种子公司与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份,独家许可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祥和种子酒使用该专利,许可使用费为每年50万元。 2007年,马鞍山白酒市场上出现了由马鞍山采石矶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采石矶公司)生产的光瓶采石矶酒,所使用的酒瓶与金种子公司享有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酒瓶相似。采石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金种子公司“酒瓶(祥和种子酒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此,金种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采石矶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金种子公司“酒瓶(祥和种子酒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向金种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采石矶公司赔偿因侵权行为给金种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3、采石矶公司承担金种子公司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费用7587.9元;4、采石矶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采石矶公司辩称: 1、金种子公司“酒瓶(祥和种子酒瓶)”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局限于酒瓶形状,采石矶公司光瓶采石矶酒酒瓶的设计包括瓶体形状、文字、瓶盖、色彩等的结合。两种设计在瓶盖、瓶颈及瓶底厚度方面的差异,普通消费者可加以区分; 2、金种子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公司与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在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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