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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安徽强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市昌鸿建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611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2KB
文件简介:原告安徽强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汤传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荣,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茂盛,合肥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合肥市昌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沿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树建,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梅生,合肥新安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安徽强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强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昌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鸿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 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强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荣、汤茂盛,被告昌鸿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建,委托代理人刘磊、何梅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强强公司诉称,2002年7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王瑾ZL00126046.9“现浇空心楼板用芯管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2005年10 月,专利权人王瑾准许原告强强公司在安徽省境内对该项专利的独家实施许可权。原告采用该专利技术生产GRF系列薄壁空心管。2007年3月,原告在安徽省内市场上发现了被告昌鸿公司生产、销售的薄壁空心管,并在《合肥地区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2007年第4期)上刊登产品及价格信息。原告认为,从被告的产品外观上,即可明显看出该产品是采用涉案专利方法,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安徽省境内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昌鸿公司庭审辩称,涉案专利并非新产品发明专利,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了涉案专利以及要求赔偿损失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被告薄壁空心管的制造方法(以下简称被控方法)与涉案专利技术在材料成分、步骤、方法等方面有着本质的不同,故原告指控被告侵犯涉案专利的事实不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理由,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涉案专利现是否处于有效状态;二、被控方法与涉案专利技术是否等同。 一、涉案专利现是否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强强公司对此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涉案专利证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证明专利年费收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公证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证明涉案专利的权属、保护范围、效力状态、原告依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现对涉案专利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享有独家实施许可权。被告对第一份公证书有异议,认为原告没有提供专利证书原件,也没有提供公证书原件,且超过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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