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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宁波鸿光燃气具有限公司与安徽鸿凌机电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88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9KB |
文件简介: | 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皖民三终字第0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鸿光燃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东钱湖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忻鸿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鸿凌机电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城关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林晏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俊武,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合肥市煤气总公司煤气用具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景意,该厂总经理。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上诉人安徽鸿凌机电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合民三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安徽鸿凌机电仪表(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宁波鸿光燃气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安徽鸿凌机电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新型进出气表接头的燃气表”(专利号:20032193092)、“具有密封接框的燃气表”(专利号:20032192991)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二、宁波鸿光燃气具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安徽鸿凌机电仪表(集团)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1万元; 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