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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淑英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118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原告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牌楼巷47号星月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俞加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书桥,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淑英,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庐江县人,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庐城镇工行巷。 委托代理人乔卫东,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金盛公司)为与被告黄淑英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书桥,被告黄淑英的委托代理人乔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盛公司诉称,原告始创办于1996年,由江苏金盛装饰城有限公司历经江苏金盛装饰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展演变而来。公司现注册资本8000万人民币,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投资咨询和装饰材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汽车零部件的销售,其中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量居中国建材市场前列。原告及其关联企业(均使用“金盛”商标)先后在南京、上海、扬州、武汉投资数十亿元开办装饰材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汽车零部件市场,已形成了七家大型市场,多次获得国家、省级荣誉,多家市场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3-2005年度主营收入均超过20亿元,并自2000年起还先后向“非典”、残疾人救助事业、希望小学等捐助数百万元。 自1997年11月开始,原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在第35类、37类等商品或服务上 “金盛”商标的专用权,并许可多家企业使用注册号为“3070658”的“金盛”商标。为了扩大保护范围,原告先后又在第36类、第19类等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共计24件“金盛”商标,另有90件“金盛”商标注册申请已经被国家商标局受理。2004年12月、2005年12月,原告拥有的注册号为“3070658”的“金盛”商标分别被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南京市著名商标”和“江苏省著名商标”。 近三年来,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每年投入超过2000万元的费用,通过全国各媒体对“金盛”商标进行长时间、高密度、多方位的宣传。原告所有的注册号为“3070658”的“金盛”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晓度,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2006年9月下旬,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www.金盛租车网.com”,经营汽车租赁业务。该网站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原告所有的“金盛”商标相同,已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侵犯原告事实上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注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www.金盛租车网.com”域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淑英书面辩称:1、被告使用“金盛”两字作为网络域名,只是为了借“金盛”的知名度提高自己网页的点击率,并不是将“金盛”作为自己的经营服务商标,且“金盛”并非驰名商标,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2、被告注册域名的时间与原告起诉的时间仅间隔几天时间,尚未开始经营,没有给被告造成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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