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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徽源服饰租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6701
文件页数:2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87KB
文件简介:原告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许家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成松,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恒毅,合肥汇众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合肥徽源服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414号邵氏电脑城211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大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集团)与被告合肥徽源服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商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黄成松、朱恒毅,被告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飞、委托代理人刘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徽商集团诉称,其是国家重点培养的20家大型流通企业之一,连续三年在对行业统计排名中,位居前5位。其主要经营五大业态即以“徽商金属”、“ 徽商新能源”、“ 徽商化轻”为品牌的大宗商品批发贸易业态;以“徽商商之都”、“红府”、“ 徽商农家乐”为品牌的商业连锁业态;以“徽商大市场”为品牌的安徽名优特农副产品批发加工业态;以“徽商城建”和“徽商创元”为品牌的城镇基础设置建设业态和黄山旅游综合开发业态。 其在强化“徽商+图”商标作为主品牌的同时,成功实施了体系化的子商标战略,徽商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共拥有上百个注册商标。通过7年多的使用和宣传,“徽商+图”在相关公众中广为知晓,该组合商标事实上成为传承和发展徽商历史和文化的标志性品牌,2005年其的第1990300 号“徽商+图”商标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称号。 徽商是一个历史文化名词,为了形成和发展“徽商+图”商标在商业领域的显著性,其做了大量的工作。2000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下文将徽商集团的企业商号授予改制后的原安徽省物资局,2001年其将“徽商+图”的组合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2003年在第35类上注册,注册号为1990300,核定服务项目为:广告,广告宣传,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商业信息代理,统计资料,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文字处理,职业介绍所,商业场所搬迁,会计。同时,其对“徽商+图”的商标在涵盖国家商标局规定的45个商标类别上选择39个类别注册了40个商品和服务商标。 在商标的设计过程中,通过公开征集商标设计方案,最后选择了“徽商+图”商标的组合商标作为集团商业领域的主商标,即通过中文的“商”字为变形徽州牌坊,并将变形后徽州牌坊赋予新的含义,具有绝对的显著性。 “徽商+图”商标使用注册之初,原告就高度重视并积极实施品牌战略,订立了《注册商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 其自2000年成立以后,销售额年均增长30%以上,累计增长了4.6倍。作为商务部重点培育的20家大型流通企业之一,已经发展成为中西部地区销售规模最大的流通企业,营业网点覆盖全国50多个大中城市,业务涉足4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主要的直属控股公司也通过了各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自2003年首次举办的徽商大会以来,其一直作为历届大会的顶级赞助商。其巨资赞助拍摄大型电视专题片《当代徽商》和大型三农题材电视专题片《倾注三农》,并从2004年开始创办《当代徽商报》,迄今为止,已经印刷发行了近百万份。2007年,《当代徽商报》又开始在互联网上发行电子版本。在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中心城区的徽商国际大厦,树立了“徽商+图”商标标识,很好的提升了“徽商+图”商标和品牌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2007年5月,被告徽源公司在《江淮晨报》上刊登租赁广告,广告中标有“徽商TM租赁消费新时尚”、“详情登陆www.徽商租赁.cn”等字句,并且广告中“徽商”二字的字体和原告持有的“徽商+图”商标的字体完全一致。8月下旬,其收到合肥市消费者协会的一份公函,该公函称消协收到消费者投诉,要求确认“徽商租赁网”是否隶属于我集团。 经查,被告徽源公司设立了“徽商租赁网”,当前的经营地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414号邵氏写字楼211房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位于长江中路的办公楼顶上树立了一块六米的大型户外广告牌,该广告牌上标明了“徽商TM租赁消费新时尚”、“详情登陆www.徽商租赁.cn”等字样,其中“徽商”二字的字体与原告的商标字体相同。 由于原、被告无法协商一致,原告于2007年9月向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庐阳分局投诉了被告的侵权行为。10月份,该分局做出了处理决定并认为,原告持有的“徽商+图”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与被告“徽商”商标使用的服务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原告的商标在服饰租赁上不享有专用权,因此驳回了原告的申请。最终,原告选择了诉讼。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徽商+图”商标[第35类上,注册号1990300,推销(替他人)]事实上已经在全国驰名,请求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徽商”商标,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6万元。 为证明和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徽商集团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徽商集团企业和品牌介绍:1、《关于原省商务厅12家直属企业与省徽商集团合并重组有关问题的通知》,出资证明一组。证明原告与众多直属(控股)公司的控股关系。2、原告办公大楼图片。证明原告优美的办公环境。3、徽商集团及直属(控股)公司获得的部分荣誉(见最后一组证据)。证明原告强大的企业实力,在多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不俗的成就。4、“徽商+图”商标在第35类上的商标注册证,直属(控股)公司的注册商标列表和部分注册证。证明注册商标权属以及多品牌体系。5、集团使用“徽商+图”主商标图片一组。证明徽商集团贯彻“主商标+子商标”的品牌策略。6、重大项目相关文件、报告一组。证明原告实力强大,在多业态上均有重大项目。7、“徽商+图”商标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以及合肥市著名商标的荣誉证书。证明原告商标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高。8、《注册商标管理暂行制度》,《品牌建设工作规划》,《视觉识别(VI)系统使用规范》。证明原告非常重视品牌战略工作。9、《关于原则同意省物资集团公司改制总体方案的批复》。证明安徽省人民政府将“徽商”字号授予原告的事实。10、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注册证一组。证明原告依据品牌战略,贯彻商标保护措施,大规模进行“徽商”商标注册,通过合法手段垄断使用“徽商”。 11、《新安晚报》两份。证明原告向社会征集商标设计的事实。12、集团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主要直属(控股)公司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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