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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与砀山县广播电视台、砀山县广播电视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657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宿中民三初字第18号 原告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张戈,职务:社长。 委托代理人 刘会光,职务: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市场部主任 ,男,36岁,住址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宿舍。 委托代理人赖建平,江苏徐州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宿州市砀山县砀城东河南路7号,负责人 ,臧建波,台长。 被告砀山县广播电视局,住所地宿州市砀山县城关镇东河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臧建波,局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守用,砀山县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诉被告砀山县广播电视台、被告砀山县广播电视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30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刘会光、赖建平,被告砀山县广播电视局、被告砀山县广播电视台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守用、陈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是徐州琴书《孟丽君》的著作权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第一被告砀山县广播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从2007年7月24日一7月31日,采用电视传输播放方式向砀山及周边地区播放《孟丽君》一剧计8集。利用该剧的播出影响,播放广告牟取利益。同时被告的这一侵权行为导致《孟丽君》在砀山及周边地区严重滞销。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第一被告砀山县广播电视台不具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侵权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其主管单位第二被告砀山县广播电视局承担。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一、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偿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方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承认侵权事实,但对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数额有异议。 根据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双方对侵权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侵权赔偿的具体数额。 原告举证如下:证据1,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半岛原创音乐盛典》等49种音像选题的批复,证据来源:山东省新闻出版局批件(鲁新出批字(2005)239号),证明目的:原告是《孟丽君》一剧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剧的著作权权益。证据2,证据名称:《孟丽君》一剧的正版VCD一套计8碟,证据来源:原告出版发行,证据内容:见VCD内容,证明目的:原告是《孟丽君》一剧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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