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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上海爱的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双佳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微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139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甬民四初字第431号 原告:上海爱的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杨树浦路2361号。 法定代表人:黄美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茜,浙江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双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新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祝波。 被告:上海微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五库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张祖辉。 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 原告上海爱的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的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双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佳公司)、被告上海微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明公司)、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的公司诉称:2006年8月31日,专利号为ZL200320120843.2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刘延风与爱的公司签订了《电暖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爱的公司生产、销售电暖袋专利产品,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该合同约定该专利的许可方式是普通实施许可,许可范围是被许可方在华东地区独家制造(全中国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该地区不再许可新的生产厂家。合同同时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许可方不提起诉讼,被许可方有单独起诉的权力, 一切责任和赔偿归被许可方。该合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在合同有效期内,爱的公司在大润发公司的卖场内发现该公司在销售的由双佳公司和微明公司生产、销售的“凯利来”牌电暖袋(贴心暖宝),该电暖袋的产品和外包装上都标有“专利产品”等字样,并且在外包装上注明的专利号即为涉案专利,且该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00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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