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广播电视总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02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史东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西区三江中路l号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晓谷,该总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周慧敏,该总台职工。 委托代理人:连瑜,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衢州市广播电视总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衢州市广播电视总台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广播电视总台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