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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南京大学出版社与武汉亚新地学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165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苏民三终字第0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大学出版社,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左健,该社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亚新地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雄楚大街238号迪雅花园。 上诉人南京大学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亚新地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新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三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大学出版社于2007年6月26日向一审法院诉称:其于2005年出版了《奥数一点通》系列小学生数学学习辅助用书。该套丛书以对数学问题进行点拨的方式帮助小学生理顺解题思路。为表现这一特点,在丛书的书名中使用了“一点通”三字。经查询,亚新公司在第16类商品中获得了“一点通”注册商标专用权。经与亚新公司函件往来,亚新公司认为南京大学出版社使用“一点通”侵犯了亚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南京大学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南京大学出版社认为,其使用《奥数一点通》作为书名,并不构成对亚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亚新公司的行为使南京大学出版社的正常经营活动和经营利益受到了影响,请求法院确认南京大学出版社使用《奥数一点通》书名出版系列图书没有侵犯亚新公司的“一点通”注册商标专用权。 亚新公司一审中未答辩。 一审法院查明: 本案立案前,湖南省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以下简称资阳工商局)已对南京大学出版社在资阳发行、销售《奥数一点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资阳工商局于2007年5月21日向南京大学出版社发出《听证告知书》,通知南京大学出版社在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资阳工商局在本案立案后的2007年7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南京大学出版社在《奥数一点通》丛书中突出使用“一点通”文字,侵犯了亚新公司“一点通”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南京大学出版社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4万元。 另,南京大学出版社在本案起诉时只提交了亚新公司给其的回函作为立案证据,而未提交因出版《奥数一点通》系列书籍受到资阳工商局查处的相关材料,没有披露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资阳工商局查处的相关事实。案件受理后,因一审法院要求,南京大学出版社先后提交了资阳工商局2007年5月21日发出的《听证告知书》及2007年7月16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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