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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江苏中康药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永大药业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973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原告江苏中康药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高湖路105号A座6楼。 法定代表人肖伟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宏伟,江苏连云港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大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戴庄路3号。 法定代表人范成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爱斌,江苏盐城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康公司与被告永大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宏伟,被告永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爱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康公司诉称,2002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书”,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原告与被告合作进行中药三类新药“丹泽胰宁胶囊”项目的技术开发和转让;由被告负责中试生产、临床申报、临床研究、生产报批等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由原告负责按中药三类新药技术要求,进行临床前的新药研究及全套资料的整理,并负责申报生产所需的质量跟踪、质量标准修改工作;合同约定总转让费为人民币100万元,共分四期支付。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应尽的各项义务,先后通过了国家相关的审核,并于2004年4月9日获得丹泽胰宁胶囊药物临床研究批件。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获得SFDA临床批件后,支付原告第三期转让费30万元,但被告一直没有按约如期支付该款。为此,原告先后于2004年10月19日、2006年7月1日、2006年7月17日、2006年9月8日、2007年1月29日致函被告,要求其按约支付,而被告对原告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拒不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三期转让费。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30万元转让费并承担此款从2004年4月24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2、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永大公司辩称,双方所签合同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原告提供的技术不符合技术合同中的技术要求,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与原告提供的批文条件不一致,不符合付款条件。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企业改制停产,该合同项下产品对被告已无实际意义,要求解除合同。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02年4月25日,盐城制药有限公司(甲方)与?苏中康新药指纹图谱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丹泽胰宁胶囊(中药新药三类)项目的转让与合作签订本合同;转让内容为中药三类新药“丹泽胰宁胶囊”全部临床前研究资料??乙方与甲方合作进行本项目的技术开发,甲方独占本项目的生产、经营权;甲乙双方可共同署名申报各类有关科技成果奖……;临床批件和新药证书由甲、乙双方共同署名……;甲方负责中试生产、临床申报、临床研究、生产报批等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费用;乙方按中药三类新药技术要求,进行临床前的新药研究及全套资料的整理,并负责申报生产所需的质量跟踪、质量标准修改工作……;按照进度要求协助甲方进行相关的报批、审核 、鉴定等工作。合同约定项目转让费为人民币100万元,共分四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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