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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梁光照与泰兴汤臣压克力厂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477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5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光照,男,193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蕉园大街三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郭翰香,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兴汤臣压克力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通江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汤月生,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戴群,江苏泰州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该厂职工。 上诉人梁光照因与被上诉人泰兴汤臣压克力厂(以下简称汤臣厂)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泰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光照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翰香,被上诉人汤臣厂的委托代理人戴群、孙建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臣厂一审诉称:2004年9月18日,双方就透明防静电有机玻璃生产技术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汤臣厂即先行支付梁光照技术转让费20万元。同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梁光照未能提供符合约定的生产技术,导致汤臣厂无法批量生产。2006年10月10日、11月26日、2007年5月10日、7月18日,汤臣厂多次要求梁光照协商解决,但梁光照未给予正面答复。另外,该技术早在合同签订前已为公众知晓,梁光照亦非合法拥有该技术的权利人,梁光照将非技术秘密作为技术秘密转让,且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目的,已严重侵犯汤臣厂合法权益。诉请判令:1、解除双方间的合同关系;2、梁光照立即返还技术转让费20万元及“联想昭阳”牌笔记本电脑1台。 梁光照书面答辩称:1、我已将转让的技术秘密向汤臣厂公开交付,我到汤臣厂住所实施转让的技术秘密,已经生产出透明防静电有机玻璃成品,且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产品表面电阻为10的8次方。我转让的技术秘密已经汤臣厂2004年6月24日向江苏省科技查新咨询中心(以下简称科技查新中心)“查新”,《科技查新报告》显示:表面活性剂加入有机玻璃单体(甲基丙稀酸甲酯)内,再进行本体聚合方法制成的生产工艺未见报道;新法的产品无须陈化,可以立即使用,也未见报道。2、汤臣厂请求返还“入门费”无理。“入门费”又称预付定金,具有合同定金类似性质,一旦转让方向受让方披露了技术秘密,最终未能成交履行,该“入门费”按照交易惯例归转让方所有,或作为罚金、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3、本案合同应继续履行,汤臣厂应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入门费和转让金。 另外,梁光照在举证期限提交申请,以其与汤臣厂2004年10月19日签订的《透明防静电有机玻璃生产技术转让合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不规范、不公平,其对汤臣厂将组织投产等事实存在误解,请求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庭审答辩中,梁光照同意汤臣厂关于解除双方之间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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