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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王鹏辉与扬州市邗江富平生活用品厂技术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29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扬民三初字第0041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鹏辉。 委托代理人张辉、王立民,江苏扬州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市邗江富平生活用品厂,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杭集镇龙王村。 法定代表人张生,厂长。 委托代理人刁惠军,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江苏扬州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鹏辉与扬州市邗江富平生活用品厂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3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反诉被告)王鹏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民,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市邗江富平生活用品厂的委托代理人刁惠军、张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王鹏辉诉称: 2007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技术转让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将其所拥有的牙刷用胶料生产工艺转让给被告,被告支付转让费25万元。在原告将该技术传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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