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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盐城市君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崔铧合作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0923
文件页数:1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6KB
文件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君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高力文化电子城西街134-136号。 法定代表人费学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允若,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沈加国,江苏盐城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铧,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东路1-6号。 委托代理人徐宏兵,江苏盐城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盐城市君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永公司)、崔铧因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泰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7日、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君永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学标、委托代理人沈加国、杨允若,崔铧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宏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永公司一审诉称:我司经过盐城市政府的支持和指导,负责生产、应用、推广EM生物技术。2005年6月9日,我司与崔铧签订合作协议书,生产EM活性液和防虫液,并约定使用我司的君永商标,由我司负责生产技术指导和市场管理、销售;崔铧设立生产基地,负责帮助我司开拓销售市场,向我司通报备案销售情况,接受我司市场管理及培训指导;若有一方违约导致合作协议终止,违约方赔偿对方50万元,合作期限为五年等。合同签订后,崔铧以我司名义组织生产了活性液和防虫液,我司亦以成本价帮助崔铧销售了一部分产品。但崔铧在其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将科普手册上的经营单位印制成盐城市海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韵公司)而非我司,海韵公司并不具备生产活性液的生产条件。在销售过程中,崔铧将发给用户的使用说明和标签进行变造,将“君永牌”符号换成了保险单的符号“PICC”和“海韵牌”,崔铧并以我司获得的特别推广产品的旗号,用我司的生产文件批号生产海韵牌生物饲料,因质量不好,在群众中产生极坏影响。崔铧的行为已经导致我司无法继续履行合作协议,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崔铧立即停止生产产品批号、标签、包装与约定产品均不一致的产品,收回已售出的产品,消除不良影响;判定崔铧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我司违约金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崔铧一审辩称:首先,本案不属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次,与君永公司签订EM活性液、防虫液合作协议书是事实,但生产必须经过国家的行政许可,因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未获得国家行政许可致本协议违法无效;合作协议虽然约定了合作的期限为五年,但没有约定履行的具体起始期间,不具有实际操作性,且协议尚有事宜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加以完备,该协议只是一份合作意向书;即使协议被确认为有效,君永公司诉称我方违约也不能成立,君永公司违约在先,其并未履行生产技术指导,按协议向我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样板,合同中约定的50万元违约金也明显过高。我方至今未能以君永公司的名义组织过生产,致使合作协议无法履行,请求驳回君永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君永公司系2000年3月3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了棉纺织品、生物制品、矿产品、办公用品销售服务等(上述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经营)。   2002年9月16日,君永公司与盐城市伊埃姆生物技术应用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君永公司承担研究所EM技术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并承担研制应用EM技术所需要的经费,研究所愿意将EM技术研制的活性液、除虫液的零售价的利润归君永公司,并将EM技术研制的成果给君永公司推广,应用中产生的利润归君永公司所得等。   2004年9月26日,研究所与君永公司签订成果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研究所将EM活性液、防虫液、生物有机肥及今后研究的成果均转让给君永公司,由君永公司组织批量生产、推广应用;研究所负责指导君永公司生产,承担技术质检任务,培训专业应用人才,及时适时提供应用信息;君永公司直接从研究所购进原液,接受研究所指导价格等。2004年11月3日,研究所将伊埃姆(EM)活性液、防虫液的企业标准向江苏省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备案号为第132-2004-B)并取得01-292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   2005年6月9日,君永公司(甲方)与崔铧(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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