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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张家港市港星超声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江西江铃集团车桥齿轮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119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159号 原告张家港市港星超声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称港星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宇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仪芳,江苏苏州众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江铃集团车桥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江铃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平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鼎元,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何林德,该公司员工。 原告港星公司与被告江铃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港星公司诉称,2005年8月13日,张家港市港星超声技术研究所(以下称研究所)与江铃公司经协商签订一份热处理(前)后超声波清洗线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江铃公司委托研究所研究开发热处理(前)后超声清洗线项目,江铃公司则支付相应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合同同时就项目的技术要求,研发进度,交付时间,研发经费和报酬的支付方式以及期限做出了约定。其次,研究所与江铃公司就项目应当达到的技术标准签订了技术协议,作为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附件。此后,江铃公司于2006年3月1日支付了研发经费和报酬的预付款72000元,研究所在收到预付款后,依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开发成果,此后研究所要求江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但均被拒绝,至今未履行。2006年3月2日,研究所变更为现在的原告港星公司。综上,港星公司认为双方间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港星公司按约履行了项目研究开发义务,并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技术成果,江铃公司应当按约支付研发经费和报酬,故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江铃公司支付研究经费及报酬168000元。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