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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友讯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扬州金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93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扬民三初字第0026号 原告友讯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天山路641号1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林文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炎,该公司大中华区总裁特助。 委托代理人赵永明,江苏苏州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金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四望亭路24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翔,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军,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友讯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扬州金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纠纷一案中,原告友讯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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