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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江苏玉兰木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八达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34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9KB |
文件简介: | 原告江苏玉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兰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前丰村。 法定代表人吴玉兰,玉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宗龙喜,江苏常州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杭 琦,江苏常州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八达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卫星村。 法定代表人邵国泉,八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旭东,江苏常州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玉兰公司诉被告八达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2008年3月12日、5月19日本院依法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玉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宗龙喜、杭琦,被告八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国泉及委托代理人马旭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兰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80633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整,该款于2008年5月29日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与上述10万元补偿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三、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均已处理完毕,双方再无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