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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苏州新网互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锋众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1322 |
文件页数: | 1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7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新网互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狮山路18号华福大厦903-3室。 法定代表人陆云,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锋众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国际科技创业园1号楼5E室。 法定代表人桑晓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少兰,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壹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门路158号协和大厦19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少兰,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A座20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管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姝,该公司南京分公司经理。 苏州新网互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互联公司)因与北京锋众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锋众公司)、苏州壹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壹时代公司)、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网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互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云,北京锋众公司、苏州壹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少兰,北京新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锋众公司、苏州壹时代公司一审诉称:原北京易和同立网络系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易和同立公司)与北京新网公司均为短信商务服务提供商,易和同立公司委托上海锋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锋众公司)对其市场营销进行管理。苏州壹时代公司是上海锋众公司为易和同立公司在苏州发展的代理商,苏州互联公司是北京新网公司在苏州的代理商,双方之间具有竞争关系。2005年8月10日,在易和同立公司的市场营销过程中, 上海锋众公司(代表易和同立公司)与苏州壹时代公司在苏州市会议中心丰乐宫演艺中心(下称苏州丰乐宫)召开“魅力新姑苏”移动商务峰会企业家论坛(下称产品推介会)。会议开始前,苏州互联公司工作人员在苏州丰乐宫各出入口拦截我方邀请的客户和媒体记者,称“会议取消了”、“会议延期至8月18日”,并使用北京新网公司针对易和同立公司及其代理商的统一促销宣传口径即北京新网公司、苏州互联公司产品是国家产品,北京锋众公司、苏州壹时代公司产品为个人产品,诽谤北京锋众公司、苏州壹时代公司是骗子公司等,致使原定参加其产品推介会的客户骤减,给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次日,苏州互联公司工作人员仍对相关媒体及我方客户一再进行虚假宣传并诽谤我方及产品,称阻止他人使用我方产品为将其“从陷阱边拉回”,给我方造成商誉损害。由于苏州互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其手段之一“宣称北京新网公司、苏州互联公司产品为国家产品,我方产品为个人产品”系北京新网公司针对我方的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故北京新网公司对此构成共同侵权。北京新网公司、苏州互联公司采取虚假宣传即称其产品为国家产品;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即称会议取消了、会议延期;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即称北京锋众公司和苏州壹时代公司为骗子公司,通过上述方式意图排挤我方,侵占市场份额。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我方商誉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新网公司、苏州互联公司: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向我方赔偿经济损失1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北京新网公司一审辩称:我公司与北京锋众公司、苏州壹时代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不能成立,理由是易和同立公司虽有经营资质但没有实际经营;苏州互联公司不是其代理商,而是其在苏州的代理商苏州英斯达计算机有限公司(下称苏州英斯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成立的公司,北京新网公司为此对苏州英斯达公司进行了相应处罚,并无任何赞赏的成分;北京新网公司、苏州互联公司诉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无关,故其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北京新网公司、苏州互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苏州互联公司一审辩称:其与北京新网公司不存在代理关系;苏州英斯达公司在没有得到其书面正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其名义开展短信网址业务,对此苏州英斯达公司应承担责任,北京锋众公司、苏州壹时代公司应当撤销对其起诉。 一审法院查明: 1.关于涉案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易和同立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24日,2006年4月2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更名为北京锋众公司。2005年6月15日,易和同立公司获得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第B2-20040221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9月8日,许可该公司从事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覆盖范围为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等28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服务项目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电子公告服务等内容。2006年8月14日,被许可人变更为北京锋众公司。2005年1月5日,易和同立公司与上海锋众公司签订营销管理及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约定易和同立公司将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短信实名业务的市场推广,包括但不限于发展各地代理商、制定营销策略、公共关系的维护等事项,委托上海锋众公司代为管理。 苏州壹时代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16日,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销售;电子产品及设备、五金交电、电器、灯具、通讯器材、装潢材料、网络产品的销售。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