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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南通大江化学有限公司与朱慧忠竟业禁止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157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大江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渡边美智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滨,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慧忠,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学田苑8幢608室。 委托代理人司南,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大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慧忠竞业禁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三初字第0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滨、陈晓卫,被上诉人朱慧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司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江公司一审诉称,朱慧忠与我公司签订了《企业员工保密合同》,合同第五条规定朱慧忠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我公司业务相同行业的职业,并约定了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朱慧忠于2005年11月16日从我公司离职,离职时我公司向其支付了12个月的竞业禁止补偿金。但朱慧忠在办理离职手续前至今一直在与我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南京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之郎公司)工作,严重违反了竞业禁止约定。请求判令朱慧忠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朱慧忠一审辩称,大江公司与我签订的保密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因补偿费不合理而无效,我不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大江公司没有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单独的竞业禁止条款不能成立;我并没有从事竞业禁止条款所规定的竞业事项;即使我应当承担违约金,大江公司主张的50万元违约金显然过高。综上,请求驳回大江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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