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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61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727号。 法定代表人吴大香,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前宝。 委托代理人高峰,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马谈斌,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梁海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圣平,江苏扬州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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