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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与王如言侵犯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56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彭光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大林,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树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如言。 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因与王如言侵犯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三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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