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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与王如言侵犯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56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彭光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大林,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树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如言。 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因与王如言侵犯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三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