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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061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727号。 法定代表人吴大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鹏,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前宝,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水稻经作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马谈斌,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百炼,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圣平,江苏扬州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里下河农科所)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三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丰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鹏、高前宝,被上诉人里下河农科所委托代理人李百炼、王圣平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02年8月9日签订的《会议纪要》,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丰乐公司不得生产经营里下河农科所享有的“扬两优6号”,里下河农科所不得生产经营丰乐公司所享有的“丰两优1号”。 二、丰乐公司放弃向里下河农科所及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涉及“扬两优6号”及其母本广占63-4S的任何权利要求,其中涉及母本广占63-4S的权利仅限于扬两优6号种子的生产和销售;里下河农科所放弃向丰乐公司提出涉及“丰两优1号”及其父本扬稻6号的任何权利要求,其中涉及父本扬稻6号的权利仅限于丰两优1号种子的生产和销售。 三、丰乐公司自愿赞助里下河农科所科研经费50万元整,于双方在本调解书签字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汇入里下河农科所帐户(开户银行:江苏省扬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158001040008508),如丰乐公司最终取得广占63-4S的品种权,里下河农科所自愿将该科研经费50万元返还丰乐公司。 四、除本调解书的约定外,双方均不得向对方主张《会议纪要》所涉的其他任何权利。 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1300元,由里下河农科所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丰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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