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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情人草寝饰用品(南通)有限公司与荆玉堂、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乐普生购物中心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02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情人草寝饰用品(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康,上海市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玉堂,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桂仙街85-69号。 委托代理人戴喜艳,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 法定代表人荆玉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喜艳,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扬州市乐普生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市苏中北路2号。   投资人胡小宝,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昌盛,扬州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情人草寝饰用品(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情人草公司)因与荆玉堂、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皇公司)、扬州市乐普生购物中心(以下简称乐普生中心)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情人草公司承诺不再生产、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乐普生中心承诺不再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情人草公司赔偿荆玉堂、堂皇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邮寄费1000元,共计4510元由荆玉堂、堂皇公司负担。 四、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情人草公司负担,本院应退还给情人草公司的1755元,由本院支付给荆玉堂、堂皇公司(此款不包括在第二条的赔偿款中)。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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