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苏州天天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66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苏中知民初字第0040号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下称波马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左根奥拉克。 法定代表人迪特?博克。 委托代理人曹聪,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天天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下称物美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543号。 法定代表人贾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林,江苏苏州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波马公司与被告物美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波马公司诉称,波马公司是国际著名运动品牌的倡导者,自1978年起,波马公司的“PUMA”、美洲豹及跑道图形等商标先后在中国注册,并且被国家工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商标名录。波马公司于2007年发现物美公司正在销售与其注册商标近似图形的运动鞋,遂委托代理人于2007年10月23日购得侵权运动鞋二双,由苏州市金阊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波马公司认为,物美公司的行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法院判令:一、物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波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赔偿波马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三、在《苏州日报》、《解放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5cm。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物美公司尊重波马公司拥有的第76559号“美洲豹”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承诺不再销售标注与该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鞋类产品; 二、物美公司一次性补偿波马公司人民币80000元,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三、波马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间涉案纠纷就此了结,再无纠葛;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