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苏州市得月楼餐饮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园外楼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小小得月楼菜馆、苏州市园外楼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141
文件页数:1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9KB
文件简介:(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079号 原告苏州市得月楼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月楼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监弄43号。 法定代表人林金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建平,江苏苏州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英,江苏苏州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园外楼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小小得月楼菜馆(以下简称小小得月楼菜馆),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留园路99号。 负责人邵罗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根兴,江苏苏州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玉,江苏苏州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园外楼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园外楼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留园路477号。 法定代表人卞?P,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根兴,江苏苏州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荣敏,该公司员工。 原告得月楼公司与被告小小得月楼菜馆、被告园外楼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15日、2007年12月11日、2008年8月11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得月楼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金洪、委托代理人刘海英,被告小小得月楼菜馆负责人邵罗华、委托代理人周根兴、李玉,被告园外楼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根兴、袁荣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得月楼公司诉称,得月楼公司是一家苏州老字号企业,是“小小得月楼”商标的合法所有者,多年来得月楼公司一直尽心维护着该商标。小小得月楼菜馆在没有征得得月楼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菜馆房屋的墙壁上使用“小小得月楼”商标,该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得月楼公司的合法权益,得月楼公司为此委托律师于2007年4月27日发函给两被告,要求停止侵权,然而两被告至今仍置之不理。另经查实,小小得月楼菜馆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园外楼公司开办的分支机构,故园外楼公司应对小小得月楼菜馆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得月楼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小小得月楼”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得月楼公司损失30万元;2、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得月楼公司提供的涉案证据为: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