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苏州日报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80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3号(住宅)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岑兆强,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逸飞,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同济医院),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南环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林长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曼梅,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秋霞,该院副院长。 被告苏州日报社,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十梓街45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洪,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伟,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刃,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华苑公司与被告苏州同济医院、被告苏州日报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嘉华苑公司于2008年9月8日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嘉华苑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