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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日报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87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苏中知民初字第0081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3号(住宅)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岑兆强,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逸飞,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何山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金家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军,江苏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吉,江苏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日报社,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十梓街45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洪,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伟,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刃,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华苑公司与被告新泰公司、被告苏州日报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嘉华苑公司于2008年9月8日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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