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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徐晶与复旦大学科教仪器厂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449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2KB
文件简介:原告徐晶与被告复旦大学科教仪器厂(下称科教仪器厂)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2002年2月至7月的会计帐簿、出货单、发票底联进行了证据保全。之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上述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具备申请的条件,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决定书,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准许。原告不服该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同年8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2008年9月1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恩泽、姚洪军,被告委托代理人龚红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晶诉称:2000年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新产品研发,并于2001年5月出具科研委托书给原告,委托原告研发仿真器的界面及与其相配套的硬件配置。原告将自己研究多年的技术经配套、实验后,将《电炉温度控制实验仪》及《单片机硬件课程设计实验系统》(也称“扩展式微机硬件多功能实验仪制备技术”)的设计思想及技术方案交给被告,并在被告处进一步研制完善了上述两项产品。被告随后组织生产销售,但被告在没有给付原告技术委托开发费的情况下,已获得了大笔收入,而上述产品经评估具有可观的价值。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技术转让费人民币1万元;2、支付按销售新产品总价款5%比例的提成。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技术委托开发费人民币90万元;2、支付按销售新产品总价款5%比例的提成;3、支付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差旅费人民币1万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电炉温度微机工业控制技术教学实验仪和扩展式微机硬件多功能实验仪的专利检索信息;2、扩展式微机硬件多功能实验仪的无效专利请求审查决定书;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书;4、行政诉讼答辩状;5、微机硬件系统《课程设计》实验指导书;6、论文(题目为《单片机电炉温度控制系统实验仪的研制与实践》);7、2004年3月31日钟国梁的调查笔录;8、电炉温度控制实验仪和单片机硬件课程设计实验系统产品面板的照片;9、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10、北京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4月5日出具的天平评估[2004]第9008号“扩展式微机硬件多功能实验仪制备技术”和“电炉温度微机工业控制技术教学实验仪制备技术”(非专利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书;11、原告从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调取的上海复旦天欣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下称天欣公司)出具的技术说明;1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10095号民事裁定书;13、北京二中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10096号民事裁定书;14、科教仪器厂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15、编号分别为0139052、013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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