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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原告上海驰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骜巍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陈伟忠两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573
文件页数:1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8KB
文件简介:原告上海驰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隆安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广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边立鑫,上海柴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丽华,上海柴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骜巍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春申村金都西路555弄申徐二路东侧4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松青。 委托代理人刘耀中,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忠。 委托代理人周松青。 委托代理人刘耀中,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驰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廷公司)诉上海骜巍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骜巍公司)、陈伟忠两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驰廷公司委托代理人边立鑫,被告骜巍公司、陈伟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松青、刘耀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驰廷公司诉称: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17日,长期从事广告、印刷设备生产、销售,是专业喷绘机、写真机制造商和供应商。其自行研发、生产、销售的迈杰特XAAR(赛尔)系列喷绘机、写真机,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和良好口碑。被告陈伟忠在原告公司成立后一直担任总经理,之后离开原告驰廷公司。2007年8月陈伟忠出资40万元注册成立了上海康廷数码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营业范围与原告相同,2007年11月被告陈伟忠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被告骜巍公司,生产、销售以“ALLWIN奥威”为产品名称的喷绘机、写真机,该产品与原告迈杰特XAAR(赛尔)系列相一致,被告骜巍公司为在短期内提高“ALLWIN奥威”产品知名度,将被告陈伟忠个人名义注册的网站作为被告骜巍公司唯一对外的宣传性网站。原告认为,两被告在网站中虚假陈述被告骜巍公司成立时间、产品研发及发展等信息,并在经营网站擅自使用原告所特有的在行业内具有知名度的“迈杰特”商品名称,系针对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在其经营及注册的网站上删除有关“奥威”产品与原告“迈杰特”产品相联系的虚假、误导性陈述,并在全国发行的《喷绘和打印业》上发表更正信息;2、两被告连带赔偿给原告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相同),该赔偿中已经包含原告已经支出必要调查及维权费11,600元;3、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骜巍公司辩称:迈杰特商标是原告与其他八家单位共同使用的,而八家单位中其中的两家是被告骜巍公司的合作单位,骜巍公司是在该两家单位授权下使用了迈杰特商标,在迈杰特品牌归属尚未确定及该商标没有注册情况下,原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依据不足。同时,原告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迈杰特是驰名商标。被告骜巍公司在发现网站存在问题后已经停止使用与迈杰特相关的信息,由于行业内特殊原因,被告网站上虽然出现过迈杰特的字样,但却并未使用迈杰特来宣传自己的产品,在网站上不存在进行虚假宣传行为,被告的产品也没有使用原告产品的特有包装及名称。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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