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859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4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建设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518号807室。 法定代表人汤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乃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宇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湖世纪华联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闵行区谈中路87号。 负责人金卢光,总经理。 原审被告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龙高路1280号。 负责人包红英,总经理。 上诉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世纪华联公司)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湖世纪华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钢,被上诉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市)的委托代理人杨宇澄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金湖世纪华联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湖世纪华联上海分公司)、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湖世纪华联松江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华联超市于1992年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服装鞋帽、服饰系列配套商品、日用百货、超市管理等。截止2007年6月底,原告在全国范围内共拥有超市门店1,947家,其中直营店185家,加盟店1,762家,门店主要分布于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安徽等地。自成立以来,原告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认定为打假扶优重点保护企业,被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质量放心市场工作先进单位,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2002-2003年度免检企业和2002-200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并获得其他多项荣誉。 被告金湖世纪华联公司于2005年6月15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策划、商业零售业连锁、特许经营与投资管理、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雨出资人民币45万元。张晓雨曾于2004年12月与上海华联超市杭州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管理岗位工作。2005年6月,其以家庭不在杭州,工作及生活有诸多不便为由提出辞职,双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另查明,原告曾为上海华联超市杭州有限公司的股东,2004年11月,上海华联超市杭州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由原告变更为原告投资设立的华联超市(浙江)有限公司,张晓雨经办了该次变更登记手续。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