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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七0八研究所)与佛山市顺德区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曾松祥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80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杨民三(知)初字第48号 原告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七0八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邢文华,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李骏,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清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昭乐,广东法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成恒,广东法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松祥。 委托代理人徐昭乐,广东法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成恒,广东法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七0八研究所)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曾松祥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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