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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海梅兰日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9126
文件页数:2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94KB
文件简介:(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梅兰日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梅兰日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西藏中路725弄12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文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建国,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晓敏,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杜华君(GUY DUFRAISSE),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梅兰日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5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缮,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耐德电气工业有限公司(SCHNEIDER ELECTRIC INDUSTRIES SA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吕埃-马迈松市F-92500,布勒瓦德?福兰克林?鲁瑟维尔特大街89(89 Boulevard Franklin Roosevelt, F-92500 Rueil Malmaison, France)。 法定代表人Juan Pedro SALAZAR, 副总裁。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建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梅兰日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梅兰日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梅兰日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建国、丁晓敏,被上诉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中国公司)、被上诉人天津梅兰日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梅兰日兰公司)以及被上诉人施耐德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建华、杨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与三原告主体及其权利相关的事实 施耐德公司是一家在法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名称原为SCHNEIDER ELECTRIC SA,1999年5月7日更名为SCHNEIDER ELECTRIC INDUSTRIES SA。2002年5月22日,公司混合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改变公司的组织形式,将公司名称又变更为目前使用的名称:SCHNEIDER ELECTRIC INDUSTRIES SAS。案外人梅兰日兰有限公司(MERLIN GERIN SA,以下简称梅兰日兰公司),原为一家在法国注册成立的公司,1994年5月根据其与施耐德公司签订的资产并入合同并入施耐德公司。 施耐德中国公司是由施耐德公司全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成立日期为1995年7月10日。经营范围为:在电子行业、机械行业等工业领域进行投资或再投资;受所投资企业董事会的书面委托(一致通过),为其提供各项服务,包括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等。 天津梅兰日兰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1987年3月10日,梅兰日兰公司原为合资方之一,参与了该公司的设立。天津梅兰日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空气断路器及其零件、装配开关箱并提供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目前,施耐德中国公司为天津梅兰日兰公司的合资方之一。 “MERLIN GERIN”商标自1930年即在法国得到使用。1968年7月,梅兰日兰公司将该商标在法国进行了注册。1984年4月15日,经梅兰日兰公司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MERLIN GERIN”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号为206959,核定商品使用范围为第十五类(现为国际分类第9类)电工器具和器械。1994年4月,该商标经核准续展。1993年11月28日,梅兰日兰公司经核准注册了“MERLIN GERIN”商标,注册号为667539,核定商品使用范围为国际分类第9类断路器、断流器等。1996年5月28日,梅兰日兰公司经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准将上述“MERLIN GERIN”文字及图形、“MERLIN GERIN”商标转让给施耐德公司。 1986年10月20日,梅兰日兰公司在北京市设立代表机构,使用了“法国梅兰日兰公司北京代表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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