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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海美事科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森力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206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7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事科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南路60号A区。 法定代表人高樱花,该公司顾问。 委托代理人廖魁,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鲁灿,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森力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万隆村。 法定代表人吴云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雄杰,上海赵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美事科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事科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美事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魁、鲁灿,被上诉人上海森力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力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雄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一家从事电气传动、机械传动专业技术领域技术开发、销售机电产品等的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8月22日,原告与上海明英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英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明英公司依据原告提供的资料、要求等制作样稿,经原告修改确认后正式印刷《综合型录2004?电机篇》5000本。2004年9月20日,明英公司向原告开具上述印刷品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6月27日,明英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内容是《综合型录2004?电机篇》中的所有技术资料、图片等均由原告提供,明英公司仅作了排版印刷,并应原告要求将公司名称印刷为“森力玛传动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述宣传册《综合型录2004?电机篇》第1-13页介绍了YP系列变频专用电机产品,其中依次包括概述、特点、规范表等内容。该宣传册第14-19页介绍了YPNC系列主轴变频专用电机,其中依次包括概述、特点、型号说明等内容。原告提供的产品宣传册《2006 电机篇》中亦包含了上述相关产品介绍内容。 2008年2月21日,原告代理人经输入www.snma.com.cn进入原告网站首页,该网页上部横向显示“网站首页”、“公司简介”等栏目;点击“公司简介”后,在“公司简介”下又横向显示“公司介绍”、“组织机构”等子栏目;原告还将其所获2005-2006年度市级先进企业奖奖状的照片以及前述YP系列、YPNC系列电动机的产品介绍内容均发布在上述网站的相应栏目中。上海市青浦公证处对上述上网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现场实时打印下载网页并对下载网页制成光盘附于为此出具的(2008)沪青证经字第142号公证书中。 原告提交的被告宣传册封面记载:“美事科电机(上海)技术有限公司(电机型录表)”等字样。该宣传册第1-11页是关于“YP系列变频专用电机”的产品介绍,其中“简介”部分与原告宣传册中的“概述”部分、“特点”部分与原告宣传册中的相同目录部分基本相同;上述产品介绍的其余部分与原告的同类型产品介绍在文字、表格设计、目录编排以及图例等方面均雷同。被告在诉讼中确认上述宣传册系于2005年至2008年期间印制。2008年2月21日,原告代理人经输入www.sfcmotor.com进入被告网站的首页,该页面左侧竖向依次排列显示:“首页”、“公司简介”等栏目;点击“公司简介”后竖向显示“公司介绍”、“组织机构”、“公司荣誉”、“公司大事”等子栏目;点击“公司荣誉”后页面显示上海市先进企业的奖状照片;点击“产品展示”栏目下的“YP系列”和“YPNC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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