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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与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0164 |
文件页数: | 1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4KB |
文件简介: | (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常青路158号。 负责人廖仁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超,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斌。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华电信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465号2109-2113室。 法定代表人吴冬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云海,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洋,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观湖国际大厦)1号楼1501号。 法定代表人覃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思贵,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794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电信)、上诉人上海新华电信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电信)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电信的委托代理人张超、唐斌,上诉人新华电信的委托代理人刘云海,被上诉人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集团)的委托代理人谭耀文、翁才林,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的委托代理人林思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1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的影单证字[2003]第042号《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记载:影片名称《天黑请闭眼》、摄制单位名称星美传媒有限公司。2004年2月2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的电审故字[2004]第008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片名《天黑请闭眼》(THE GAME OF KILLING),出品单位为星美传媒有限公司,摄制单位星美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海岸影画设计有限公司。2007年5月23日,深圳市金海岸影画设计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称:其同意在电影《天黑请闭眼》遭受不法侵害时以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单独对外统一采取法律行动。在当庭播放由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出版的《天黑请闭眼》DVD光盘(ISRC CN-A08-04-0033-0/V.J9)时,片头显示“星美传媒有限公司出品”字样,片尾显示“星美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海岸影画设计有限公司联合摄制”。 2007年6月30日,经申请人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在上海市汉口路689弄3号501室监督了申请人的代理人谭耀文从互联网上浏览网页和在线播放、录制电影的过程及内容。由公证员连接了自行携带的电脑与该办公室内的互联网网络端口,检查了上网连接设备,确认无异常后,监督了申请人的代理人谭耀文在电脑上进行的如下操作: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vent.cn/zx/,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先后点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A2.B1.B2.-20040001”;点击“各省站点”;点击“湖北”;点击“注册”;点击“登录”;在“用户名/卡号”、“密码”、“验证码”栏中输入信息,点击“登录”;在“影视”下拉菜单中点击“新华宽频”;在搜索栏中输入“天黑请闭眼”,点击“搜索”;点击“天黑请闭眼”;点击“点击播放:天黑请闭眼”;在“请输入您的支付密码”、“验证码”栏中输入信息;点击“确定”,在搜索栏中输入“天黑请闭眼”,点击“点击播放:天黑请闭眼”,进入播放页面,播放中用“camtasia recorder”屏幕录像软件对部分播放内容进行同步录制,并对部分页面进行网页截屏;将上述录制的文件全部刻录到光盘上,并对截屏文件进行编码和打印。2007年9月10日,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出具了(2007)沪静证经字第2413号《公证书》。 2006年8月20日,湖北电信(甲方)与新华电信(乙方)签署《互联星空代收费协议书》一份,其中约定,第一条:乙方通过甲方互联星空业务平台向甲方互联星空用户推广乙方服务;甲方利用其互联星空业务平台支撑系统,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计费及代收费服务的业务。第二条:甲方在互联星空业务平台(http://www.hb.vnet.cn)设置“新华宽频”(http://hbvnet.xintv.com)链接登入端口并提供代收费技术支撑,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代收费服务,并向乙方收取相应的费用。第三条: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新华宽频”服务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第四条:“新华宽频”服务的价格由乙方制定。甲方代乙方向使用乙方“新华宽频”服务的互联星空用户收取“新华宽频”服务的费用(下称信息服务费)归乙方所有,乙方同意按照信息服务费总额(除10%坏帐后)的30%按月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原告星美集团为本案诉讼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约定,按照每小时人民币3,000元标准支付律师服务费,且本案律师服务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原告星美集团为本案支付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