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丁志阔与南京掌门科技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侵犯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221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9KB |
文件简介: | 原告丁志阔。 委托代理人王展,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莉萍,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掌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毅,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济大学。 法定代表人裴钢,该大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季忠荣,该大学职员。 案由:侵犯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丁志阔诉称:原告(笔名虚名)系《小心女人》一书的作者,并在吉林省版权局以《被女人玩弄》的作品名称进行了登记。被告南京掌门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所属百阅网站(www.byread.com)上刊登并供用户下载该书内容,且未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同济大学所属网站(bbs.tongji.edu.cn)亦擅自转载和链接了被告南京掌门科技有限公司登载的该书内容,经原告通知后仍未删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且主观过错明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2、被告南京掌门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首页刊登向原告致歉的声明;3、被告南京掌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7,000元(其中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审理中,因原告确认被告同济大学已在其网站上删除涉案作品,故放弃对该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京掌门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百阅网站(www.byread.com)由其所有和经营,涉案作品系该网站的用户上传,网站仅对上传的内容是否涉黄、是否包含反动言论进行审查,且网站在“用户注册声明”和“免责声明”等中均已告知用户不得上传侵犯版权的作品,其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2、涉案作品系免费提供给用户阅读和下载,网站无任何收益;3、其仅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储存空间,原告在发现网站刊载涉案作品后,未采取通知网站要求移除相关内容的措施,故其不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责任;4、现其已经删除了网站上的涉案作品。 被告同济大学辩称: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