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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海谷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梁海与戈壁合伙人有限公司、上海旺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及商业诋毁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053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3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谷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南路16号1212室。 法定代表人梁海,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海。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华,上海市正义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戈壁合伙人有限公司(Gobi Partners, Inc.),注册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罗德城第146邮政信箱。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Lau Wai Kit),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仇少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彤心,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旺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468号1号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倪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仇少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英。 上诉人上海谷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高公司)、梁海因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及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谷高公司和梁海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华,被上诉人戈壁合伙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戈壁公司)和上海旺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腾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仇少明、旺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戈壁公司和被告谷高公司曾为域名whamsports.com的归属产生争议。2006年3月14日,《解放日报》第14版刊登了一则律师声明,声明指出:“近来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信息公司’)与梁海等人发生网络域名争议,并直接影响到域名持有人上海谷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谷高公司’)的权益,鉴于信息公司不以合法、适当的方式解决争议,而是采用有损梁海等人名誉的言行,为维护公民和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梁海和谷高公司特授权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甄涛律师发表如下声明: …… 二、梁海曾担任信息公司总经理,并作为股东之一持有公司50%的股份。在此期间,梁海同意该公司使用属其个人拥有的上述国际域名,但无任何转让协议,管理和缴费仍由梁海承担,故梁海仍拥有该国际域名的所有权。 …… 四、现whamsports.com域名已合法转让给谷高公司,通过在国际互联网上查询可证实。” 2007年5月21日,戈壁公司就系争域名的归属提起确权之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系争域名的管理账号曾经从ID20722927(ID登记所有人为梁海)转移到ID20382452(ID登记所有人为旺腾公司),再转回ID20722927,然后又转移到ID20164896(ID登记所有人为谷高公司),最后转移到ID20005148(ID登记所有人为谷高公司)。2006年2月24日,谷高公司以其域名管理帐号(ID20005148)及中国万网会员身份,向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系争域名转移到境外域名注册服务商“Wild West Domains, Inc.”处。该案判决确认,系争域名归戈壁公司所有。该案被告谷高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戈壁公司在2006年2月15日至同年4月21日期间曾多次派员往返于上海和北京之间,支出了相应的差旅费。戈壁公司为向“Wild West Domains, Inc.”变更系争域名的注册信息,将前述二审判决翻译为英语,支出翻译费人民币2,800元;为前述域名归属确认之诉和本案侵权之诉,戈壁公司分别支出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和人民币3万元。 2004年5月19日,两原告在上海签订《授权使用协议》,约定戈壁公司无偿许可旺腾公司使用系争域名,期限从签约当日至2007年5月19日。2006年1月10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旺腾公司负责系争域名的推广、宣传等。2004年1月6日至2006年3月16日期间,原告旺腾公司在《东方体育日报》、《新民晚报》、《游戏烽火台》等几十家报刊对其在线足球游戏“Wham Sports”、系争域名、网站作了宣传。原告还为该游戏制作了《玩网体育》等宣传册。旺腾公司曾与多家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为此支付了广告费人民币235,037元。 2007年9月20日,原告旺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卢湾区公证处使用该处电脑接入互联网,在地址栏输入“www.whamsports.com”,进入了网址为“www.super310.com”的超级足球经理网站。该网站在“关于我们”中称:“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沉寂之后,whamsports.com此次推出经过升级后的‘超级英超经理’游戏,在保持了原有游戏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技术升级,提高了游戏数据更新的准确性与快速性,从而希望能带给用户更高的游戏体验。”两被告确认,将系争域名解析到“www.super310.com”系被告所为。原、被告均确认,在2006年2月24日至2008年1月13日期间,系争域名处于被告控制之下。 案件审理中,原审法院委托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系争域名在2006年2月24日至2008年1月13日期间的使用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回复法院称,该项评估需要原告提供该域名形成的历史成本或评估时段内形成域名价值的资料,因原告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这些资料,故该评估无法进行。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戈壁公司作为系争域名的所有人身份,已为生效判决所确定,故其对域名所享有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受保护。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两被告是否共同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域名权益。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事实表明,自2006年2月24日至2008年1月13日期间,被告曾经实施变更域名所有人登记和重新解析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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