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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盈枫公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242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建国,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晓敏,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盈枫公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德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婷。 委托代理人金应恺。 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树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金应恺,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尚公司)与被告上海盈枫公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枫公司)、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丁晓敏,被告盈枫公司和被告宽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应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网尚公司诉称: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elevision Broadcasts Ltd,以下简称TVB公司)系电视剧作品《寻秦记》、《金枝欲孽》的著作权人。该公司授权原告独家享有两部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和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以及发生侵权行为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被告宽娱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向被告盈枫公司提供上述电视剧,被告盈枫公司开设的“盈枫网吧”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上述电视剧的有偿播放服务,两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元。 被告盈枫公司辩称:“盈枫网吧”确由其经营。涉案电视剧《寻秦记》、《金枝欲孽》系储存于该网吧的服务器中,但两部电视剧均由宽娱公司提供,其与宽娱公司签订过《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协议约定宽娱公司为网吧提供的服务如涉及版权问题则由宽娱公司负责,所以应当由宽娱公司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宽娱公司辩称:1、其与盈枫公司签订过《英雄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电视剧《寻秦记》播放时显示的格式与该公司提供的相一致,但是电视剧《金枝欲孽》播放时显示的格式和最后一个播放窗口下方显示的存储路径与该公司提供的不一致,所以涉案电视剧是否由其提供不能确定;2、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且公证费用收取超过收费标准;3、涉案电视剧出品日期较早,已经通过各种渠道在各地播出,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且原告已通过其他诉讼获得了充分补偿。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拥有权证明书》,证明案外人TVB公司系《寻秦记》(共40集,首次发表时间为2001年)和《金枝欲孽》(共30集,首次发表时间为2004年)两部涉案电视剧的制作公司及版权人。在原告认可的两部涉案电视剧的合法出版物中,片尾版权人的署名为TVB公司。TVB公司于2006年11月23日、2007年9月17日、2008年3月25日授权原告独家享有上述两部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的必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等,授权期限为2006年10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TVB公司同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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