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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诉人黑龙江省大公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网络域名和通用网址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295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3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大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科技开发区千山五道街31号楼A座5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72号6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北工大软件园A区2号楼3层3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5号南光大厦二楼东。 法定代表人于品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院内1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黄向阳,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黑龙江省大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公律师所)因与被上诉人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哈分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企公司)、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集团公司)、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中心)网络域名和通用网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哈知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公律师所的委托代理人孙玉峰、张格红,被上诉人中企哈分公司、北京中企公司、中企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魁,互联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许超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1月16日,大公律师所(甲方)与中企哈分公司(乙方)、北京中企公司(丙方)签订《<中国企业网>域名及邮箱订单》(以下简称《域名订单》),主要内容为:一、甲方向服务方购买服务项目如下:国内中文域名,服务单价280元/个/年,服务数量2个,服务时间5年,小计2800元;特殊要求:黑龙江省律师,中文域名(赠送.cn),哈尔滨律师,中文域名(赠送.cn);注:注册后上述域名转让权归甲方;永久使用权,按年付款。服务费用合计(丙方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当日,大公律师所支付了2800元服务费,北京中企公司为大公律师所成功注册了“黑龙江省律师”和“哈尔滨律师”两个域名,过期日期均为2009-01-16 18:13。同年1月18日,大公律师所(甲方)与中企哈分公司(乙方)、北京中企公司(丙方)签订《<中国企业网>通用网址订单》(以下简称《网址订单》),主要内容为:一、甲方向服务方购买的服务项目如下:通用网址名称黑龙江省律师,对应网址(http://www.)www.dagonglawyer.com,注册年限3年,单价(元/年/个)500元,小计1500元;通用网址名称哈尔滨律师,注册年限3年,单价(元/年/个)500元,小计1500元,服务费合计人民币叁仟元整;注册单位名称黑龙江省大公律师事务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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