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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哈尔滨德利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迟玉杰、东北农业大学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277
文件页数:1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3KB
文件简介:原告 哈尔滨德利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心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 杨贵馨,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杜秀娟,黑龙江财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姜涛,黑龙江财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迟玉杰,女,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东北农业大学教师,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准街38号。 委托代理人 赵英,男,1962年2月20日生,汉族,黑龙江省科技评估中心干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比乐街133号。 被告 东北农业大学,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5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章,校长。 委托代理人 韩学平,男,1962年8月8日生,汉族,东北农业大学教师,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59号18号楼1单元702室。 委托代理人 于雷,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东北农业大学教师,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59号20号楼3单元702室。 原告哈尔滨德利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迟玉杰、被告东北农业大学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秀娟、姜涛,被告迟玉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英,被告东北农业大学委托代理人韩学平、于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两被告于2003年8月签订了《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原告投入项目的实施,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两被告转让的技术进行全面论证和调查后,发现两被告转让技术存在严重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两被告转让的技术均是国内外推广应用的成熟技术,国内已有很多厂家生产相应的产品。两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无人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和“目前无人使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请求:1、撤销双方的技术转让合同;2、被告返还转让金39万元;3、被告负担诉讼费。 被告迟玉杰辩称:2003年8月12日迟玉杰与原告签订了“超临界C02连续萃取蛋黄油和蛋黄卵磷脂的方法”、“超微细蛋壳粉的制备方法”《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2004年2月2日原告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后,2004年2月26日双方签订了《“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迟玉杰已退还了原告的技术转让费,原告与迟玉杰已不存在合同关系,迟玉杰不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应驳回原告对迟玉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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