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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丁文英与哈尔滨健尔制药厂技术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681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原告 丁文英,女,1940年6月10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区龙江医药保健研究所业主,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街218号。 委托代理人 郝曙华,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哈尔滨健尔制药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自兴街33号。 法定代表人 韩世忠,厂长。 委托代理人 车成方,该单位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 王世明,该单位资产科科长。 原告丁文英与被告哈尔滨健尔制药厂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郝曙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车成方、王世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8月,原告以哈尔滨市龙江医药保健品技术开发部(简称医药开发部)为签约人与被告签订《立勃丹胶囊合作生产协议书》,并履行了协议。1998年,医药开发部更名为哈尔滨市香坊区龙江医药保健研究所(简称医药研究所)。此后,经双方协商,以被告名义报批立勃丹胶囊,具体申报工作和资金由原告负责。2002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批件,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B20021073”,药名为复方刺五加温肾胶囊。2004年7月1日,因被告未取得国家药品GMP认证,其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已失效,不能进行药品生产,从而导致双方合作生产协议无法履行。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立勃丹胶囊合作生产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B2023号批件及处方工艺、产品说明书。 被告辩称:1、被告是由哈尔滨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停产整顿,根据情况可随时恢复生产,重新进行GMP认证;2、原告未履行市场开发宣传义务,被告1998年停止生产该产品,无法履行协议的责任不在被告;3、药品批文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给被告的,原告不具有取得药品批文的资格,且国家不允许转让批文,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原告应拥有该产品的技术资料,不应要求被告返回。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为证明各自诉辩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原告举示的证据有: 证据一、1996年8月13日,医药开发部与被告签订的《立勃丹胶囊合作生产协议书》。主要内容为: 1、医药开发部负责产品的开发研制、报批工作,被告负责提供厂房、设备、生产人员;2、医药开发部负责将该产品的生产批准文号报批到被告,并提供产品的技术标准、工艺配方、质量、检验等,被告负责组织生产并保证质量;3、医药开发部负责产品的市场开发宣传及销售;4、利润分成在补充协议中说明。 证据二、1998年2月18日,医药开发部与医药研究所签订的《债权、债务、科研成果移交协议》。主要内容为:因医药开发部执照时限到期,失去营业资格,经双方协商,医药开发部将包括立勃丹胶囊在内的全部资产移交给医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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